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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地位

   日期:2024-11-22     移动:http://fhzcwj.xhstdz.com/mobile/quote/81173.html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古今中外,对教师的职业曾经有过不同的定位。人类进入21世纪,教育被人们视为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财富的源泉,并被置于社会的核心地位。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教师在人类文化的良性遗传和学生健全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在振兴民族、振兴教育的整体事业中,教师更负有特殊的责任和使命。对此,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即专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对于教师的身份,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公务员;有的国家则把教师规定为自由职业者;还有的国家依据教师从教机构的性质,决定教师的职业性质:从教于义务教育机构或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公职人员或公务员,从教于非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自由职业者。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份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是学历要求,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教师的政治条件、教师的技能、教师的身心素质等。

第二,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教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才属于教师的范畴。因此,在学校中,只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属于教师,既承担行政管理职务或其他专业职务同时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人,也属于教师。而在学校中未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履行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定义为教师,与教师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除教师职务制度外,《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制度,据此,他们可以分别被纳入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员类别,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不适用于《教师法》。

第三,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整个教育体系中实行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是指社会上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机构,如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等。此处的“教师”,指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所需要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教师,既包括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集体支付工资、国家给予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里的教师。

第四,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培养责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对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注意学生思想道德情感方面的建设,既做经师,又做人师。教书和育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教师的历史使命——是整体民族素质的提高。我国人口众多,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心理、文化各方面素质,是振兴国家、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和加快民族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在造就千百万21世纪社会建设人才的基业中,教师负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

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教师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和《教师法》各有关章节都有所规定和体现。

(一)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教师的政治地位

《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表述教师的身份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实质上是确立了教师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教师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教师是一种从过去的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的,对国家和社会利益负责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教师主体资格

教师的法律地位总要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来体现。《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教师地位的具体表征。《教师法》规定教师除具有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一般权利外,还享有教师职业特点的权利,如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等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保证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使教师在工作中产生事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自我认同感。与权利相对应,是教师义务的履行。教师义务的核心主要体现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心和对学生的热爱上。反映教师职业特征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其地位的真正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三)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给予了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待遇为教师工作、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也同时体现了教师法律地位的实际意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教师法》第六章关于教师待遇的论述,保证了教师的工资水平、津贴、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待遇,使教师的地位建立在可靠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了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稳定,同时,它对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

(四)尊重教师的法律规定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一思想被写进法律,不仅体现了教师立法的国家意志,也反映了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学生和各级政府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全社会各行各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支持教师工作,关心教师生活,并为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创造条件,多做实事。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和奖励,就是国家和整个社会对于教师劳动的充分肯定和尊重,这必将推动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的形成,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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