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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扰民私自猎杀仍需担责——吉水县刘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日期:2024-12-02     作者:xasic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fhzcwj.xhstdz.com/mobile/news/9669.html
核心提示:野猪扰民私自猎杀仍需担责——吉水县刘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国家重点保护【关键词】非法猎捕 野猪 处罚【基本案情
野猪扰民私自猎杀仍需担责——吉水县刘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国家重点保护 ta name="ContentStart"/>

【关键词】 非法猎捕  野猪  处罚

【基本案情】吉水县某村村民刘某,为防止自家种植的水稻被野猪破坏,在网上购买了用于电击野猪的增压器、电瓶、铁丝、木根等物品,于2020年8月、2021年8月先后两次将增压器、电瓶等通过木桩架设在稻田田埂上,两次各猎捕一头十多斤的野猪(均宰杀后食用)。因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吉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月移交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鉴于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虽于2022年4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同时移交吉水县林业局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5月,吉水县林业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对刘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处理理由及结果】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2年5月吉水县林业局对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

1、及时运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当地政府通告,吉水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且刘某使用的为禁用工具,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吉水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鉴于刘某到案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

2、较好贯彻《行政处罚法》“行刑衔接”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规定,因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吉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月移送吉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吉水县检察院虽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等规定,吉水县检察院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为此移交吉水县林业局处理。吉水县林业局及时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行刑衔接”机制,促进形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合力,既展现了不起诉的温度又体现了不起诉的力度。

3、对野猪泛滥地区如何合法猎杀野猪进行了指导。在我国,野猪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私自捕猎必然会触犯法律,捕猎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野生动物未经检验检疫,食用或售卖过程中极有可能感染疾病,给自己和其他群众造成损害。近年来,随着禁猎、禁食野生动物工作不断深入,野猪种群数量逐年增加,给部分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此合适的做法是村民向当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或林业部门反映受灾情况,由林业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在不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前提下,对野猪进行适当猎捕。目前我省相当部分县(市、区)已成立专业护农狩猎队,狩猎队外出开展猎捕作业时,应先书面申请并提交狩猎工作方案,经县级林业部门批准后予以核发《狩猎证》,以确保猎捕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村民如有需要,可联系当地林业部门,派护农狩猎队对野猪进行猎捕。

【法律适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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