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费亦应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法院对小区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归还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电梯广告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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