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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破申12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4-11-10 16:5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5破申12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123号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018894D。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洋,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46号1-2#,统一和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26266X。

  法定代表人:陈友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云春,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代理人:郑鑫,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执行(2018)渝05执1233号案件(申请人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查明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尚全网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债权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电子公司)申请将镜尚全网科技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进行了听证,精伦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洋、镜尚全网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云春、郑鑫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镜尚全网科技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现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46号1-2#,注册资本为12886597.50元。镜尚全网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研发、销售、维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利用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照相器材、化妆品、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饰品、珠宝、初级、观赏植物、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仪器仪表、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摩托车;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

  本院2018年6月1日作出(2017)渝05民初1036号判决确定镜尚全网科技公司应支付精伦电子公司设备款、服务费、违约金、设备质保金等共计23490609.81元,诉讼费用由镜尚全网科技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镜尚全网科技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精伦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仅执行了镜尚全网科技公司银行存款75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精伦电子公司对镜尚全网科技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镜尚全网科技公司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镜尚全网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镜尚全网科技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认定镜尚全网科技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镜尚全网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王丽丹

  审判员赵克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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